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管理构建校、二级单位(是指各学院、学部、直属单位以及校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管理体制,确定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使用、谁负责,业务谁主管、安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责追责”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委会”)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指导、检查、协调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实验室安全重点领域,如防火防爆安全、生物安全和辐射防护安全等,设立专项工作委员会,协助实验室安委会实施专项技术安全管理。
第六条实验室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于实验材料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的传达与落实、实验室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制定并组织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计划,保证各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
第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设置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其他单位可指定专、兼职人员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部署以及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实验室使用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第四条至第九条所列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依据本条例和《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管理办法》《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管理办法》《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建立实验室使用和实验项目开展登记制度:
(一)实验室建设安全审核。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依法落实“三同时”的要求,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同规划设计、同施工和同验收;
(二)实验室危险有害因素评估。对存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充分、有效的辨识,确立实验室的危险源(点),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源(点)进行规范管理和有效管控;
(三)实验室使用和实验项目登记。各单位对所有实验室的信息实施登记(备案)管理,包括实验室责任人、使用人、实验项目类型、经费来源以及其他有效信息。
第十二条危险源(点)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制定危险源(点)全过程控制手段、管理办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建立危险源(点)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审批流程、使用台账、变更信息以及其他安全数据库;
(二)危险源(点)和危险性实验操作实施定置管理,并将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警示等张贴或悬挂在显著部位;实验楼公共部位、走廊和实验室门牌应展示各类实验室安全文化宣传知识以及禁忌、禁止标识;
(三)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特种设备和危险废弃物等危险源(点)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实验室环境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布局合理,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实施环境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严禁在实验区域吸烟、烹饪、饮食,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或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劳动保护与安全防护制度。进入实验室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穿戴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服饰,有效保护脸部、手足以及身体部位;做好安全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和更新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须建立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实验室安全例会制度,及时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法律、法令、法规、文件和上级工作部署,检查和总结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部署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培训与准入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不断加强实验室安全的宣传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系统学习与实验室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标准、文件和上级工作部署,建立全覆盖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十七条新进教师、各类学生以及外来合作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安全要求较高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准入制,经考试合格方能进入实验室。
第十八条涉及到特种设备、管制材料、实验动物、放射性同位素以及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要求接受培训教育,成绩合格并取得证书方能开展实验室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对实验室违章、违纪或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的实验室人员应停止工作,并进行安全培训学习;发生实验室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学习,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二十条对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的内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结果运用,依据《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定期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至实验室安委会办公室;实验室使用人或责任人“每日三查”,逐一检查实验室各类危险有害因素的控制情况。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安全检查所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根据隐患的危害性、发生概率和整改难度,可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两类:
(一)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立即全部或者局部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实验室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十三条对于一般安全隐患,采用现场告知整改建议,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的方式;对于重大安全隐患,除现场告知责任人外,须通报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负责人,责成其协助并督促隐患的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检查结果,设置“绿牌”“黄牌”和“红牌”实验室。列为“黄牌”的实验室,须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并保证整改完成期间能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方能继续使用;列为“红牌”的实验室,学校将实行全校通报,对该单位开具《整改通知书》,并立即停止该实验室的使用,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五条 各种安全隐患须做好分级、登记与追踪管理,落实责任人和限期整改,建立隐患管理档案。单位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则须上报学校实验室安委会。
第二十六条对实验室检查的内容,按《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标准化检查表》执行,隐患整改工作和结果运用,依据《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应急与事故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验室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情况编制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确保迅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师生的生命安全、校园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按照造成或可能造成实验室安全的事故、事件进行分类,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辐射与防护安全、生物安全、特种设备、实验室燃烧爆炸、机械、触电以及其他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实验室事故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个环节运行机制,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保障妥善处置实验室事故的物资充足,特殊应急物资应有专人保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
第三十条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开展形式多样、重点突出、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对实验室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实战能力。
第三十一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第一时间向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紧急情况时可直接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或拨打相应的应急救援电话;各单位接报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指定一名负责人赶往事故现场,根据应急救援预案进行适当处置,并保护现场,同时向学校实验室安委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验室安委会组织人员或委托实验室所在单位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理应严格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演练、启动和结果运用,以及事故处理程序的细则,依据《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所属实验室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条例、实验室存在隐患且隐患多发、逾期不改的实验室,可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验室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条例、实验室安全工作存在不足和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可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种类: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
(二)各实验室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
(三)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及其安全负责人;
(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种类、方式、程序和结果运用,依据《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报送实验材料与设备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以上条款未具体阐述的由相应的管理办法约定,未涵盖的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令、法规、标准和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材料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条例(试行)》(苏大设备〔2008〕3号)同时废止。